原告:王建伟,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紫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王建伟与被告赵紫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建伟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审判员:陆秋云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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