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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7********,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现住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制度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机动三马车行驶至清丰县马村乡十字街南300米左右的地方,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清丰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2020年7月28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ml,王某甲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现场检验记录及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三马车发动机型号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清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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