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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建华,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邢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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