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付忠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付忠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付忠诚委托代理人郭一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付忠诚与施工人刘峰签订《房屋施工协议》一份,将自家房屋翻建工程连工带料全部发包给了作为乙方的刘峰。2014年4月23日,原告王某某为该工地送混凝土26.5立方米,当时工地的施工人员吕义华在泵车作业确认书上签字。原告提出与被告协商卖给被告混凝土抵顶其工资,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6775.50元,因被告已将房屋翻建工程全部发包给他人,原告交付的26.5立方米混凝土应包含在全部房屋翻建工程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直接形成合同关系,但未能提出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国利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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