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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峰、蒋士彦等与上海广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建峰,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蒋士彦,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崔贵兰,女,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王召,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王祥,男,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卫龙,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广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闫以帅,执行董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原告王建峰、蒋士彦、崔贵兰、王召、王祥诉被告卢卫龙、上海广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原告王建峰、蒋士彦、崔贵兰、王召、王祥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峰、蒋士彦、崔贵兰、王召、王祥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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