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平,女,1953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杜嘉斌,总经理。
原告王建平诉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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