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平,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崂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经理。
被告:李秀芬,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上海森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秀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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