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建平,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建平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带牌协议书》协助原告完成沪C7X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2、确认《带牌协议书》第5条,即车辆产权自2018年5月14日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带牌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有的沪C7X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出售给被告。第5条约定:“双方确定该车辆产权是乙方(即本案被起诉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系合同纠纷,未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及交付不动产,应为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建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艳
书记员:方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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