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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
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河东路29号。
负责人冈田弘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荣俊、被告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祥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在被告处工作存在加班情形,要求被告给付其相应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其加班事实存在所提交的证据为出勤情况申报表,该申报表为制式表格,内容均为手写,且该申报表中作成、课长、副部长、部长、工场长签字栏均为空白,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交的出勤情况申报表未经被告确认,无法证实其实际工作时间,故原告对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于其要求被告给付其加班费及拖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白班09:00-21:00、夜班21:00-09:00,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为20元/夜。该通知自2008年8月起执行,故原告自2008年8月起至申请仲裁日2014年8月,应享受780日的夜班津贴(每年250个工作日,因白班夜班两班倒,每年125日夜班),总额为15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原告仅提交田荣利的工资表证明田荣利的工资中存在住房补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被告处工作的保安工资中均存在住房补贴,故原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夜班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夜班津贴导致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为2007年-2014年,共计7年,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计算7个月。根据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234.9元,被告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4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夜班津贴15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44.3元。
三、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在被告处工作存在加班情形,要求被告给付其相应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其加班事实存在所提交的证据为出勤情况申报表,该申报表为制式表格,内容均为手写,且该申报表中作成、课长、副部长、部长、工场长签字栏均为空白,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交的出勤情况申报表未经被告确认,无法证实其实际工作时间,故原告对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于其要求被告给付其加班费及拖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白班09:00-21:00、夜班21:00-09:00,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为20元/夜。该通知自2008年8月起执行,故原告自2008年8月起至申请仲裁日2014年8月,应享受780日的夜班津贴(每年250个工作日,因白班夜班两班倒,每年125日夜班),总额为15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原告仅提交田荣利的工资表证明田荣利的工资中存在住房补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被告处工作的保安工资中均存在住房补贴,故原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夜班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夜班津贴导致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为2007年-2014年,共计7年,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计算7个月。根据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234.9元,被告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4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夜班津贴15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44.3元。
三、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李英杰
审判员:顾峥
审判员:回海峰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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