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建斌与王伟平、方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建斌,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平,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南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蕴,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南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斌与被告王伟平、方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建斌诉称,1、判令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支付原告利息差额382,500元(以上述借款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3、判令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偿付原告利息(以上述借款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4、判令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承担律师费120,000元;5、判令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3,600元;6、判令被告王伟平、方蕴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处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被告王伟平、方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25%,借期一个月,如到期后未足额偿还本息的,利息上浮50%。两被告以名下位于周浦镇年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所欠债务的担保。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还款,致涉讼。
  被告王伟平、方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虽在借款合同中记载签订地为上海市奉贤区,但该签订地与原、被告均无任何关联,本案实际签订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第八条载明,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份合同最后一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伟平、方蕴对本案所提管辖异议,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伟平、方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伟平、方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