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斌,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宾,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春香,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斌与被告顾宾、顾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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