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照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赫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XXX号第12幢1117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柯勤飞,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太(系被告杨旭的父亲),住同被告杨旭。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赫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杨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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