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国,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告:上海传富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
原告王建芳诉被告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传富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芳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芳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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