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山佳明。
  第三人刘曼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曼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