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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设与范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建设,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建平,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诉被告范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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