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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红交通肇事一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毫升/100毫升)驾驶湘******号轻型货车沿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无名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特立中心幼儿园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邹美华、陈亮球)沿同一道路相向行驶至该路段,因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逆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邹美华、陈亮球受伤,邹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日,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其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承诺向被害人邹某某家属赔偿56万元,已实际支付25万元,剩余部分将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到位。被害人邹某某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晓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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