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奕,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骜,男,200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王强,身份年籍同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丁,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王强、原告王奕、原告王骜与被告陆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发现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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