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强义,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池,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以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
被告: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丽水康城2号楼2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关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皖,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强义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1月7日,经被告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至六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郭 芬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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