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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义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强义,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池,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以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
  被告: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丽水康城2号楼2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关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皖,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强义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1月7日,经被告安徽世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至六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郭  芬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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