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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华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强华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王强华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计2,577.5元,由原告王强华负担。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牛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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