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强华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王强华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计2,577.5元,由原告王强华负担。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牛元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