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彦明,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申请人:梁启燕,女,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纪林,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王彦明、梁启燕与被申请人陆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彦明、梁启燕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陆纪林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王彦明、梁启燕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陆纪林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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