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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与博某某邮政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姚双杰
刘某某
博某某邮政局
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双杰。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双杰。
被告博某某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孟庆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博某某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双杰、被告博某某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杜鹏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刘某某长期不上班,在单位发出召回函的情况下仍不回单位上班,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于二原告停薪留职的主张,因未举证且被告否认,不予认定,被告博某某邮政局要求解除二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博某某邮政局的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刘某某长期不上班,在单位发出召回函的情况下仍不回单位上班,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于二原告停薪留职的主张,因未举证且被告否认,不予认定,被告博某某邮政局要求解除二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博某某邮政局的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江素平
审判员:杨浩
审判员:戴晓倩

书记员:徐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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