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彦池与孙占栋、李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彦池,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孙占栋,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李永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原告王彦池与被告孙占栋、李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池委托代理人杨近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占栋、李永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彦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占栋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李永成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8日,被告孙占栋借用原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李永成做担保人,现在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二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却拖延不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池与被告孙占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王彦池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孙占栋借用原告王彦池10万元,应予给付,被告李永成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占栋偿还原告王彦池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李永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占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天任 审判员  李乐秋 审判员  王 莹

书记员:石冰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