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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炯、肖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张朝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彦炯,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肖怡,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彦炯、被申请人肖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79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彦炯、被申请人肖怡名下银行存款888,83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彦炯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轮候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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