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迪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启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王彬、王某某与福建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秀弛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彬、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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