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袁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彬、袁珊珊与被告吴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纠纷已被公安部门以松公(泗)立字[2019]101144号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故本案应当作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彬、袁珊珊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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