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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与张健、沈月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彬,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沈月芳,女,195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钱爱华,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彬诉被告张健、沈月芳、钱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彬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

审判员:蒋梦娴

书记员:张玮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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