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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与戴锦丹、袁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彬彬,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锦丹,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袁爱花,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彬彬与被告戴锦丹、袁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彬彬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上海市嘉定区万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袁爱花价值人民币4,276,100元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王彬彬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封上海市嘉定区万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袁爱花价值4,276,100元的财产权利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市嘉定区万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袁爱花价值人民币4,276,100元的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王彬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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