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征,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晨,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建勇,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王征与被申请人吴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征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建勇冻结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征以担保人王佳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XXX号XXX室及威海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车位47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建勇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王佳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XXX号XXX室及威海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车位471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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