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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辉,黑龙江宏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微,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五委**组松花江改造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微在人保财险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黑BU83**牌照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保险责任限额170,800.00元,并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人保财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经鉴定,王微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39,842.00元,并未超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且提供的了鉴定费、救援费发票,及在二审审理期间陈述该保险车辆现在仍未进行维修,故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孙宪军
审判员 刘玉林
审判员 董铭

书记员: 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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