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佳,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德与被告黄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王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到期一次性全额归还,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承担有关诉讼费、律师费等。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收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全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佳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王德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律师费合计20,000元;
二、若被告黄佳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另行支付原告王德违约金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黄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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