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和,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红,女,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德和与被告黄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黄建红下落不明,故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建红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8,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黄建红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利息请求为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从事建筑装修行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提供各类瓷砖,从2018年开始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截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8,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款。遂涉讼。
被告黄建红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王德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8年1月31日由被告黄建红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经依法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王德和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自2016年开始具有买卖各类瓷砖的业务往来,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提供各类瓷砖。2018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瓷砖材料款68,000元,双方在核对往来账目,确认欠款时,被告收回了在原告处的送货单据(清单)。同时,在欠条中被告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的上述68,000元款项。嗣后,被告未予支持,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瓷砖的义务。被告收货后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显属违约。对此,被告黄建红应当承担给付原告欠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黄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和欠款68,000元;
二、被告黄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德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黄建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江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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