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安,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秋君,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浦佳庆,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德安与被告陈秋君、浦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德安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德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德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德安负担。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张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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