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明,男,194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华,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昂,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宏件,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德明诉被告吴宏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德明撤诉处理。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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