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国庆,十堰市园生投资公司员工。
被告顾迎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顾迎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2008年12月25日顾迎某向我借款7万元,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顾迎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顾迎某未按期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顾迎某、刘某某共同还款7万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虽然顾迎某与王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顾迎某以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他项权证,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1988元退还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涛
书记员: 刘清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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