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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进窝藏、包庇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抗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德进,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乳山市曹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乳山市,住乳山市。1992年12月15日因犯窝藏罪被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陈之恺,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德进犯窝藏罪一案,山东省乳山县人民法院(现更名为乳山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1992)乳法刑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交之单管猎枪一支及作案工具100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Ο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德进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乳山县人民法院(1992)乳法刑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方 波 审 判 员  王 慧 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

书记员:王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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