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钦,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彦珍,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靓,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荣强,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钦、王彦珍与被告王靓(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陈荣强(以下简称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钦、王彦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被告王靓、被告陈荣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钦、王彦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2.偿付以50万元借款为本金,从2015年11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一系父母女儿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5年两被告为购买本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号XXX室房屋向两原告借款,同年11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两被告于2015年11月向两原告借款50万元,两被告以每月归还7,000元的形式按月归还,所有欠款最晚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清。次日,原告向被告二账户转账30万元,同月27日,原告又向被告二账户转账20万元。2018年1月,两被告起诉离婚,于2018年4月20日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9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被告离婚。后被告一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2民终60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两被告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沪0109民初17479号案件中,两被告均确认案外人的债务另案处理。根据两被告承诺,截止2019年9月,两被告应归还322,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对借款均予以回避,故提起诉讼。两原告提供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一辩称,对两原告请求事项和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两原告意见。
被告二辩称,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向两原告借款50万元属实,借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约定了两种还款方式,虽约定了每月7,000元但未明确具体日期,仅明确最终还款日期是2020年6月1日,故债权尚未到期,而被告可以提前归还,但不适用年利率6%利息。原告从2015年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则已过诉讼时效;且在双方关系僵化后,原告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一系父母女儿关系。2015年11月4日,两被告因购房所需与两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两被告于2015年11月向两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人以每月归还7,000元形式按月归还,所有欠款最晚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清。次日,原告向被告二账户转款30万元,同月27日又向被告二账户转款20万元。2018年1月,被告一就两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653号判决书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探视、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嗣后,被告一提起上诉,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09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当事人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时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原、被告之间特殊的亲情、姻亲关系,且两被告借款用于购买房产,故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系老人对子女置业行为的支持。借条虽约定每月归还7,000元,但未明确起始日期,而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两被告主张过每月7,000元还款,可见两原告对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每月归还7,000元并未坚持,只要两被告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清即可,否则部分钱款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这显然不符合两位老人对子女置业行为支持的初衷,被告作为小辈也不会以此赖老人钱款。两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导致两个家庭对簿公堂,现原告要求从2015年12月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显然与当初借款时的初衷不符,更不利于两个家庭的和谐,两被告婚生女儿陈丽婷也是两原告的外甥,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但外甥、女儿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相信两原告和两被告都深爱外甥和女儿,不会因为一些蝇头小利在今后面对外甥、女儿难于启齿。虽然被告二提到了诉讼时效,但结合其愿意提前归还50万元借款的表态,可见也非其本意,本法官也不愿看到两原告因小失大。
综上所述,为减少讼累,且两被告也愿意提前归还借款,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之诉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利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且两被告已离婚,故两被告之间是互为连带责任而非共同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荣强、王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王德钦、王彦珍借款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德钦、王彦珍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陈荣强、王靓连带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陆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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