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祖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宝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面丈村XXX号。
第三人:钟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村虹光21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祖国、第三人周宝娟、钟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