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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龙与钟祖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德龙,男,194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祖国,男,195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宝娟,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面丈村XXX号。
  第三人:钟凉,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村虹光213号。
  原告王德龙诉被告钟祖国、第三人周宝娟、钟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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