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必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后藤田利之(GOTODATOSHIYU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晔,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情怡,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聪,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王必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必士(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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