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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家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家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家幸偿还欠款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王某某通过居间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冠公司)设置的www.rrdai.com网站与上海鹿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城公司)签订电子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PJ-XXXXXXXXXX-XXXXX,出借资金9万元,借期为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13日。借款合同约定由上海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朱家幸是担保人聚通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到期后,鹿城公司未偿还本金,经协商,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变更还款方式协议》,朱家幸承诺于2018年11月7日起代替借款人分期清偿欠款。但朱家幸并未按约履行义务,王某某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上海鹿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9日,朱家幸系该公司监事;上海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朱家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另王某某陈述,其因本案所涉纠纷曾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报案,目前朱家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调查,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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