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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彤,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嘉衡,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田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茅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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