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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峰与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郭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志峰,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余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王志峰诉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郭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王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志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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