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沈某某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顾国华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