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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崇与沈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志崇,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鸿斌,男,199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王志崇诉被告沈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沈鸿斌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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