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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王某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壹年。2017年10月5日,被告主动偿还了50000元,尚欠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至今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静伟

书记员: 刘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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