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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梅与张海燕、尹华东抵押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梅,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燕,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华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王志梅因与被申请人张海燕、尹华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志梅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尹华东名下,但尹华东已明确告知张海燕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海燕作为一名律师,认知应高于普通人。其应更谨慎、细致的审查涉案房屋的权利状态,故张海燕应明知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情况,其并非善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尹华东名下,张海燕与尹华东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王志梅主张其对抵押合同的订立不知情,抵押权人张海燕明知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亦非善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等,应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王志梅仅推定张海燕应知系争房产的权属情况,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海燕取得相关抵押权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原审法院对王志梅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张海燕为善意抵押权人,并应维护其合法权益,合法有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志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志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肖  宁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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