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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志生,男,193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发,男,1960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生与被告张洪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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