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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豪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志豪,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昌,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平,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吉庆燮。
  原告王志豪与被告于平、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豪于2019年11月11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志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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