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志跃,男,1991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洋,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爱珍,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霄峰,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跃与被告马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跃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跃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跃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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