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高,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吴斌、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伟,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被申请人:赵炜,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被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和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
被申请人:潍坊优立昂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区北海路支路以西、汉江西二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曾伟。
因申请人王志高与被申请人曾伟、赵炜、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优立昂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伟、赵炜、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优立昂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64,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