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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