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贇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翁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王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55万元并以5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支付原告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被告向原告推荐一个企业的上市融资项目。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将55万元转账至被告名下。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出具《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以上海汉麟创业基金为名投资山西三元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为55万元,预计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上市,若上市成功,原、被告按照80%和20%分配净利润,若不上市则由被告归还55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未约定管辖,而本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瑞安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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